参保职工怎样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时间:2009-12-14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参保职工在计划生育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并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
a) 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b) 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c) 结婚证及复印件;
d) 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等;
e)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f) 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
1) 年度结算有无规定?
有,参保职工必须在每年1季度内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完上年度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参保职工在分娩或终止妊娠过程中因紧急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参保职工家属须在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报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备案。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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