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管理规程

时间:2009-11-22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变更后的信息资料存档。审核未通过的,应向申报单位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当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或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增减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在《花名册》上标注“审核时间”,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及个人信息变动手续,同时将变更后的人员信息资料存档。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在本市范围内变换生育保险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增减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并将盖章后的花名册反馈转出单位两份,其中一份(特别注明参保时间)交转入单位。转入单位应当自人员减少手续办结之日起15日内到转入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接续生育保险登记。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等需要在本市范围内变换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花名册到原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生育保险登记。
原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花名册上标注转移时间并加盖公章。用人单位应当持上述资料自转移手续办结之日起30日内到转入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接续生育保险关系的登记手续。经办机构在办理接续登记手续时,应注意时间上的衔接。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生育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生育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生育保险登记。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生育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生育保险登记。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在注销生育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并全额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5),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        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合并、关闭文件;
(三)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四)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核验上述表格、证件和资料时,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为其办理生育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同时办理停止基金征缴和处理待遇审核、支付等相应手续,并在数据库内进行标注并封存相应信息及档案资料。
第三章 生育保险费征缴
生育保险费征缴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第一节 申报受理
第二十二条 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1),进行年度缴费申报。
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同时报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报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二)职工(或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增减人员花名册》;
(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缴费核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全体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该单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算。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新成立的单位和参保单位新进的职工,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和生育保险费率计算当期应缴生育保险费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度缴费申报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总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也可根据该单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该单位的生育保险费应缴数额。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及有关资料时,应自受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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