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

时间:2019-05-20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教委与属地学校要坚持对其实施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也不得以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及大乡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按照区发改委、区教委制定的2019年招生计划,各片区教育管理中心结合辖区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辖区内学校的招生计划,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风险预判和防范,平稳有序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确保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目标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入学率达到100%。适龄“三残”儿童确保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四、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小学新生入学

1.入学条件。具有本区户籍,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儿童均应于2019年秋季入学。

2.报名学校。本区户籍小学新生实行就近划片、免试对口入学,具体按片区教育管理中心划定的学校报名。

3.审核接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屋产权有效证件、预防接种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入学片区对口小学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入学。

(二)本区户籍初中新生入学

1.确定就读学校。在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基础上,由片区教育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学位统筹安排,确定片区学生的就读学校,并将学生名册报教委基教科注册学籍,确保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学校就读。对在不符合所读初中学校招生划片区域内的学生,三年后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享受市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生的推荐资格。

2.审核报名。根据片区教育管理中心的安排,初中新生或监护人持户口簿、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小学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初中学校审核报名。

(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住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材料,到片区教育管理中心登记,由教育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到片区学校就读(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学校需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家长应主动将子女送到开州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各校在秋季开学后,将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残疾儿童花名册报教委基教科。

(五)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由片区教育管理中心确定2019年招生计划,学校制定招生方案,经片区教育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报教委备案,然后依法组织招生。

五、工作要求

(一)合理控制办学规模

各片区教育管理中心要督促学校合理控制办学规模,稳定辖区内边远学校生源,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大校额问题。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逐步消除“大校额”“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防止盲目撤校并点,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稳步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确保2019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基本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目标。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66人及以上超大班额和逐年降低55人以上大班额比例目标,

(二)制定切实可行方案

各教育管理中心要按照区发改委、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辖区内学校的招生区域,确定报名时间。制定本辖区内切实可行的义务教育招生方案。并报属地党委政府和区教委基教科备案。

(三)规范程序和时间

1.宣传招生入学政策。从2019年5月起,各学校利用校会、家长会、手机短信等方式宣传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

2.报名并审核材料。我区公办中小学从2019年6月20日起,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拟入学新生发放《入学就读通知书》。并在教育管理中心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完成资料审核及报名工作。

3.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从2019年开始启动线上、线下“双通道”方式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信息采集。5月10日起,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可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6月20日起,未在网上进行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家长,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乡镇(街道)设置的报名咨询点进行现场登记和资格审核。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区教委相关规定,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四)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区教委将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发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籍一经确立,不得擅自调取。学籍确需在区内学校间调取的,必须经区教委基教科审核同意;在区县之间学校调取的,必须经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任何学校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要做好为学生转接学籍和新建学籍工作,方便学生“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不得将其学籍注册为正式在校生。从而有效调控招生计划,严把招生政策关。对因不执行招生政策而造成无法取得学籍的责任,由招生学校承担。

(五)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

各校要密切关注所招生片区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到入学情况,建立入学登记台账,重点关注残疾学生、留守儿童、贫困学生等群体的就学情况,对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和完善缓学、免学手续,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实。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要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与村(社区)干部、驻村工作队一道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

(六)妥善解决特殊问题

1.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开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3.城镇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4.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基教科、教育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读的学生。

5.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七)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片区教育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片区内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要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协调属地党委政府,公安、应急等部门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八)加强招生组织领导

全区招生工作由区教委统筹管理,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成立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管理中心主任、中小学校长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招生考试的组织、统筹、管理、宣传等工作。各片区教育管理中心要争取属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职责,确保本区域内招生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开展。

(九)严肃招生政策纪律

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小学起始年级必须实行“零起点”教学;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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