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区2019年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

时间:2019-05-20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武教委发〔2019〕67号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
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城区及江口、白马等周边大镇因受容量限制,入学年龄按惯例推迟到6.5周岁。
(二)分类实施原则。
学前教育实行“自主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普通高中实行“尊重自愿、优生优教”的原则。
(三)对口入学原则。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城区及周边大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其它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辖区内对口学校就读;采取措施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也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
(四)规范公平原则。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以及乱收费行为。持续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普高招生计划,凡未经市区教委审批同意的,任何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违规招生不注册学籍,加强计划执行全过程监管。
三、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城区小学按划片范围和招生条件先登记报名,经审核确定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各乡镇中心校上年既定招生办法招生,确保入学率达100%。《重庆市武隆区2019年城区小学一年级划片招生方案》(见附件1)。
(二)初中招生。各中学(含乡镇初中)根据划定区域、就近入学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确保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学校就读。有交叉招生的城区初中学校,凭学生志愿招生。
(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同时将流动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按《武隆区流动人口随迁人员子女就学办法》(见附件2)实施。
(四)残疾儿童入学。公办学校需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学校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五)其他特殊人员子女入学。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对武隆区社会、经济、教育发展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子女以及其他符合上级政策规定需要解决子女入学的人员等,由区教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附件1

武隆区2019年城区小学一年级划片招生方案

 

  为妥善做好武隆城区小学2019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武隆区2017年城区小学一年级划片招生方案的通知》(武教党委发〔2017〕34号)精神,结合武隆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即学生居住地与学校相对就近,交通顺向。
(二)坚持“尊重历史”原则。保持城区小学原划定的招生范围不扩大,城区各小学原有的招生范围相对稳定,遵从学校与周边村社已有的一些合理约定。
(三)坚持“区域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学校容量、片区人口分布、人口增长趋势,兼顾各小学的长远发展、均衡发展。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办法公开、程序公开,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招生计划
实验小学:计划招生12个班1100人。
实验二小:计划招生8个班400人。
四、入学条件
(一)年满6.5周岁(2012年3月1日前出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保证入学:城区小学既定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于6月30日前进入城区,挂靠户口进入城区三年及以上的适龄儿童;调入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城区现役军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6月30日前在城区购房入住人员的子女。
(二)年满6.5周岁(2012年3月1日前出生)6月30日前在城区租房入住、随迁及务工人员的子女,且原就读于城区幼儿园的,由区教委根据实验二小和实验小学凤溪校区学位缺额情况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五、划片范围
(一)实验小学本部。芙蓉中路、芙蓉东路、芙蓉西路、建设中路门牌单号1-75号和双号2-100号,白杨路、白杨村、黄金村、中鱼村、桂圆街、三坪村(桐梓园、油房、方家坪、沙田堡村民小组)、白笋溪、芋荷村(城墙边、芋荷村民小组)。
(二)实验小学凤溪校区。建设中路门牌单号77号起和双号102号起、建设西路、长峡路、上油坊沟、下油坊沟、正街、后街、冯家坡、桐梓园、凤山村、芋荷村(寨子垭、砖房村民小组)、万银村、中堆坝村和长滨路。
(三)实验二小。龙湖路、城东村(梁子脚、坡上、麦地坡、瓦厂坝、烂泥坨、院子、大土、青?堡、吴家坪、张家碛村民小组)、建设东路、芋荷村(水竹林、白笋溪、青杠林、高桥村民小组)。
六、招生程序
(一)发布信息:6月16至6月20日。
通过区电视台、手机报、武隆报等媒体和张贴公告等方式发布信息,宣传武隆城区小学新生入学划片招生方案。
(二)申请登记(6月21日至30日)。
1.登记。实验小学本部、实验小学凤溪校区和实验二小分别设立入学申请登记核查窗口,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学生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应招生学校进行入学登记。
2.初审。学校登记人员当场审验学生监护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如实填写《武隆区2018年秋期城区小学新生学位申请登记表》,并和学生监护人共同签字确认。审验结束后,各种入学证明材料的原件当场退还,复印件留存,与申请登记表一起装订,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新生入学材料档案。
3.汇总统计。登记人员对所有登记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汇总与统计,并填写《武隆区2018年秋期城区小学新生入学申请登记汇总表》和《武隆区2018年秋期城区小学新生入学申请登记统计表》。
(三)学校复核(7月1日至10日)。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人员逐一审核登记人员汇总的新生信息,对学生的户口、房产、年龄、合法稳定居住及合法经商务工等重要信息调查核实。7月10,学校向区教委上报通过复核的招生对象名单。
(三)审核派位(7月11日至7月19日)。
区教委审核各学校上报的招生对象信息,并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情况,对招生对象采取直接、调剂(经商务工人员子女)等方式派位,确定新生名单,同时下发各小学。
(四)发放入学通知书(7月20日)。
(五)各学校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新生详细信息,同时发放义务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

(六)报到注册(8月30日至9月25日)。

8月30日,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到校报到。9月25日前,各学校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七、注意事项
  (一)符合入学条件第一条的,请携带下列证件: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儿童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实验小学本部及凤溪校区招生范围学生均分别到实验小学本部和实验小学凤溪校区登记,实验二小招生范围学生到实验二小登记。
(二)符合入学条件第二条的,请携带下列证件: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口簿、租房协议、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经商务工证明(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实验小学凤溪校区或实验二小其中之一(不重复)登记。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教委牵头对招生工作全程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严格控制城区小学班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正常的招生秩序,以确保入学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二)统筹管理,保证质量。为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切实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验小学本部与凤溪校区实行统一教学管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教学教研活动,保证两个校区教学质量基本均衡。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学生家长会、广播电视、网站、微信等形式对城区学校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方案、政策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氛围,以赢得家长和社会的支持和配合。
(四)严肃纪律、确保稳定。对在划片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殉私舞弊和不顾全大局煸动组织教师、家长集访,或在网上散布不利言论等,纪检部门将启动追责;对恶意滋事和阻止划片招生推进实施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附件2: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武隆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的通知

武教委发〔2018〕75号  



各学校,教委机关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武隆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武隆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务工人员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武隆区城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武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武隆区城区的人员。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适龄儿童是指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武隆区城区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小学和初中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武隆区城区是指凤山街道和芙蓉街道的7个社区,即红豆社区、中山社区、复兴社区、油坊社区、梓潼社区、芙蓉西路社区、芙蓉中路社区。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合理引导、依法管理、以居住地服务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本着有利于适龄儿童稳定生活和健康成长,将根据流动人口在城区住所和职业的稳定情况安排其随迁子女适龄儿童入学。

第二章 招生办法
第七条 接收对象。
(一)在武隆城区购房且实际入住的流动人口的子女。
(二)在武隆城区经商且依法按期申报纳税的流动人口的子女。
(三)在武隆城区务工且在武隆区人力社保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的子女。
第八条 接收顺序。
按“购房优先,经商、务工等候学位”的原则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区教委在招收城区招生范围内户籍学生后,在有空余学位的基础上首先接收购房入学类适龄儿童,若仍有空余学位,再根据空余学位数安排经商、务工入学类适龄儿童入学。
第九条 登记方式。
凡符合我区城区招生政策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进行登记。学校审核相关材料,按“一生一档”建立档案,根据相关办法进行电脑排序,确定拟接收学校。
第十条 公示公开。
学校公示家长申报结果和确认招生名单。

第三章 入学条件
第十一条 购房入学。
(一)基本条件。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武隆城区购房且于当年6月30日前实际入住。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户籍证明:监护人及儿童户口簿。
2. 居住证明:1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2水、电、气交费发票,只需其中之一;发票姓名与房屋产权人姓名一致;截至当年6月30日最近1个月及以上。
3. 房产证明:房地产权证。如果因抵押、拆迁等无房地产权证,可提交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房地产权证明、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合同,只需其中之一。
4. 其他:1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合格证明;2初中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小学毕业证明。
以上材料需查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第十二条 经商入学。
(一)基本条件。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武隆城区经商,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1年及以上依法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交税费。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户籍证明:监护人及儿童户口簿。
2. 居住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 经商证明:1武隆城区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与监护人姓名一致,截至当年6月30日实际经营连续1年及以上;2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按期申报纳税的证明,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1年及以上。
4. 其他:1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合格证明;2初中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小学毕业证明。
以上材料需查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第十三条 务工入学。
(一)基本条件。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武隆城区务工,且城区务工期间在武隆区人力社保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1年及以上。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户籍证明:监护人及儿童户口簿。
2. 居住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 务工证明:1武隆城区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1年及以上;2由武隆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1年及以上。
4. 其他:1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合格证明;2初中一年级新生需提交小学毕业证明。
以上材料需查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第四章 接收学校
第十四条 购房入学儿童与户籍儿童同等享受城区划片入学政策。
第十五条 调剂入学原则。城区学校在做好户籍地学生和购房入学对象招生工作的基础上,利用空余学位尽力解决辖区内流动人口(经商、务工)随迁子女入学。
第十六条 城区流动人口(经商、务工)随迁子女指定接收学校:实验小学凤溪校区、第二实验小学、渝港小学、土坎镇中心校、江口镇中心校、土坎中学、江口中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期小学和初中一年级招生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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