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前业主欠1400元水电费 现业主要交7000元滞纳金

时间:2014-03-24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相信不少市民都对滞纳金并不陌生,信用卡透支、拖欠水电费、交通违法逾期不交费……都会被追缴滞纳金,偶尔也会听到有关“天价滞纳金”的传闻。很多人在缴费的时候,可能都会自认倒霉,但你知不知道,有很多滞纳金,其实都是不被法律和司法机关所认可的。

  我们先来看看陈女士和赵女士的故事,再听听律师的说法,看看能否改变滞纳金在你心目中原本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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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纳金

  案例1 欠1400元竟有7000元滞纳金

  近期,陈女士在北部新区金开大道买了一套二手房,这本来挺让陈女士开心的,不想却遇到一件烦心事———前业主拖欠了约1400元的水电费,由此竟产生了7000多元滞纳金,而且这笔钱都算到了她的头上。

  一次性付款后,陈女士很快同前业主到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但当陈女士拿着房产证,和前业主到物管处办交接的时候,她却被告知:前业主拖欠了约1400多元的水电费,几年时间下来,这笔费用“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合同违约金”,已经产生了7000多元的滞纳金。

  物管处工作人员称,如果不付清这笔费用,物管处的内部信息系统就不能更名;今后电脑打印出来的各类单据上,只能是原业主的名字。陈女士觉得这很荒谬:“我肯定不能同意。如果物管处各类单据都打印的是他人名字,以后涉及到相关一些程序,我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仔细询问后,陈女士才搞明白,那笔约1400元的水电费,是前业主接房时试水压试电通而产生的费用。原业主以“我还没入住,咋个就产生水电费”为理由,一直没缴纳。几年下来,物管处按照自己的政策计算,产生了7000多元滞纳金。

  “其实,对于前面那笔费用,我倒是可以接受,毕竟我以前接过一套新房,但后面产生的这7000多元滞纳金,我确实不能接受,更何况这不符合法律规定。”陈女士在现场开始与前业主、物管处进行协商,最后,工作人员答应向物业公司打报告,减掉这7000多元滞纳金。

  最后,陈女士付清了约1400多元的水电费,物管处的内部信息系统隔了半个月,也给她正式更名。之后,拿到的缴费通知单上,终于是陈女士的名字。不过,她对滞纳金依然十分不解:“一个企业,你凭什么收取滞纳金呢?”

  案例2 帮前业主交了60多元滞纳金

  日前,赵女士在沙坪坝区一楼盘买下一套房用作投资出租用,上一任业主虽然很快就把钥匙交给她,但是水电费以及物管费都表示要等到放款全部完成后才缴清。

  赵女士后来自己到物管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时,才被告知要多交60多元的滞纳金。物管处工作人员表示,滞纳金是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的,为了赶快把房子出租,而且看到滞纳金并不算多,赵女士只好自己交了。

  赵女士觉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之前的业主和物管处签订的,滞纳金标准也只是他们双方同意采用的,作为下一任业主,她根本就没同意每天交多少滞纳金,物管处至少应该征求新业主的同意才能收取。

  滞纳金

  一种行政责任

  上限: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100%

  滞纳金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而应当向国家行政机构承担的一种行政责任。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处罚性。《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出台,给滞纳金设定了上限。

  违约金

  一种民事责任

  上限:不超过损失的30%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的金钱义务。违约金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就民事关系而约定的,因不能按约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物业滞纳金

  法院一般不支持

  律师解读>

  物业滞纳金

  法院一般不支持

  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兵表示,滞纳金具有行政处罚的色彩,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不能约定滞纳金。现在,针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滞纳金”这一说法,法院一般都不支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向兵表示,滞纳金不能通过约定设计,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滞纳金这一概念属行政法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用的。

  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的频频露面,是因为一些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

  在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滞纳金”应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将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取而代之的就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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