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日前工伤的处理

时间:2010-07-14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或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原则上仍按国家原规定处理;对仍符合条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对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伤残人员,经区、县、市劳动鉴定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重新鉴定评级后,可从重新鉴定之月起,按《试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经鉴定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随意提高待遇标准,但可保留其原享受的待遇。
依据:根据《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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