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时间:2010-07-13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五级、六级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15年,但要扣除已领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年限不得少于5年;(2)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上述两项待遇中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最低不少于10%。
依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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