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时间:2010-07-13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地税机关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资金,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依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第十一条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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