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伤职工可申请工伤康复
时间:2010-07-13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依法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且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旧伤(病)复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伤保险康复对象范围:(一)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康复对象;(二)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康复对象,可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康复检查;其中,经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进行医疗康复;(三)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和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褥疮、泌尿系反复感染情形的康复对象,应进行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四)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三至四级的康复对象,实施中期或短期康复治疗(五)被评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且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的康复对象,由市工伤保险中心按规定指定到工伤康复机构以设立“家庭病床”方式实施康复治疗或进行长期康复治疗。
依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
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3号)
重庆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办发[2005]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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