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山县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

时间:2019-05-20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为确保全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9〕9号)精神,结合我县当前教育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市、全县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坚持稳中求进,完善招生制度和办法,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小学在划定招生服务区域前提下,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一致,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与实际居住地一致,居住地与学校招生服务区域一致的原则。城区、官渡镇的初中招生实行平台抓阄分校办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五)尊重历史原则。因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处乡镇交界地段等情况,应尊重群众意愿和历史习俗,合理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招生办法
(一)本县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县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继续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同时将流动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报名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实际居住的就近学校(在县城申请就读小学的,以每年高唐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方案”为准;申请就读初中的,到县政府指定的初中学校)申请报名登记: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的教育督导中心协助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及有关部门实施“一生一策、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对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办理并实施缓、免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学校按照所在乡镇、街道当年的招生方案执行。
(五)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1.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挂靠在其他户籍上的,应以户籍所在地当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一年级新生招生方案为准。
2.跨乡镇、街道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相关政策向毕业学校所在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就读初中。
3.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巫山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教育督导中心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4.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它特殊情况,由各教育督导中心、中学依据国家和本市、本县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六)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
1.公布招生入学政策。2019年5月10日起,各乡镇、街道应公布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招生计划、入学登记通知等相关信息
2.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5月10日起,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6月20日起,未在网上进行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教育督导中心、学校设置的报名咨询点进行现场登记和资格审核。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少年,各教育督导中心要统一安排时间、地点,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现场审核。7月2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教育督导中心、中学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方案、制定预案,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统筹抓好招生工作,着力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县教委将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中,把招生工作作为重要指标进行严格考核。
(二)严格控制办学规模
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并按相关政策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不得盲目撤校并点,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逐步消除“大班额”,确保从2019年起实现55人以上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三)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作用
各教育督导中心、中学要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组织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引导学生合理流动。学生学籍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它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学生学籍确需在县内学校调取的,必须通过县教委同意;在区县间学校调取的,必须经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任何学校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要做好为学生转接学籍和新建学籍工作,方便学生“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不得将其学籍注册为正式在校生。
(四)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
各教育督导中心、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要密切关注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到入学情况,建立入学登记台账,重点关注残疾学生、留守儿童、贫困学生等群体的就学情况,对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和完善缓学、免学手续,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实。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全面实施小学、初中双控保学。
(五)继续深化“阳光招生”
各地各校要通过当地宣传媒体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把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办法、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办法、报名材料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咨询,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
各地各校要认真执行《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切实做到依法招生、规范招生。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教育督导中心和学校,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各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招生方案,及时统计掌握招生情况。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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