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201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时间:2019-05-19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津教发〔2019〕67号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备案,学校要坚持对其实施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也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鼎山、几江等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划片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以及乱收费行为。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二、小学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登记,审核通过后再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各学区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今年,区教委将统筹学位相对宽松公办学校安置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几江、鼎山和圣泉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小学招生具体方案另文下发。
三、初中学校招生办法
初中学校招生实行对口直升、登记入学和多校划片等办法。对社会关注度高的优质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分解到就近的小学。将初中学位紧张区域的小学毕业生以户籍地为依据引导到学位相对的宽松的学校就近入学。江津中学初中部实行多校划片招生办法。具体方案另行下文通知。
为了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作用,满足学生接收优质教育的需求,缓解几江、鼎山城区初中学位紧张状态,引导几江、鼎山学区小学的五举、高牙、双福、德感户籍和享堂小学的毕业生到江津二中接受初中教育。同时,江津二中承担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初中教育的任务。
四、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办法
(一)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所有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
(二)具体措施。
1.重点高中指标到校;
2.依据志愿,统一录取;
3.一般高中,划片招生。
五、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
区教委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确定当年的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备案。学籍系统将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注册学籍,严禁超计划招生。
民办中小学校于5月10日起开始发布招生计划,6月20日起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民办中小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可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招收新生。对违规招生、超计划招生的民办学校,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控制办学规模
各学区和学校要根据区教委统筹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目标,合理控制办学规模,稳定乡村学校生源,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农村学校不得擅自撤校并点,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巩固义教均衡取得的成果,鼓励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合理划定招生片区
各学区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片区。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审慎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意;人口密集、学位紧张、择校冲动强烈的学校按照“就近入学、相对稳定、适度调整、方便学生”原则,合理划定招生片区。学区内要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三)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
1. 公布招生入学政策。2019年4月25日起,各学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要将区教委发布的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进行广泛宣传,方便群众查询。
2. 发布招生信息。5月10日起,区教委向社会公布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3.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从2019年开始试行线上、线下“双通道”方式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信息采集。
4.审核材料并录取。 从2019年6月28日起,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学校开始报名审核并公示。7月2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发放《入学通知书》,并进行报名登记。7月30日前将登记人数报区教委基础教育科备案。
(四)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1.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3.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4.各学区和学校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区和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5.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统筹安排。
(五)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
各学区和学校要密切关注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到入学情况,建立入学登记台账,重点关注残疾学生、留守儿童、贫困学生等群体的就学情况,对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和完善缓学、免学手续,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实。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全面实施小学、初中双控保学。
(六)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学区和初中学校要切实履行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工作职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要早谋划、早启动、早安排。要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要坚持“阳光招生”,广泛持续地宣传招生政策,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
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各学区和初、高中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201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统计招生情况,在招生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区教委;招生任务完成情况须于7月20日前报告区教委基础教育科。

联系人:王勇,联系电话:47545506;邮箱:421196404@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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