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时间:2010-07-14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 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 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依据:劳部发[1995]226号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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