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2-21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失业人员素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现将《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素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参加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培训费补贴的职业培训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统称职业培训机构)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了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协议的,可按本办法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第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举办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事前应填写《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将培训班学员的《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在《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一份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留存,一份送职业培训机构,一份报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一般按初级职业技能标准安排教学计划,其培训期限不得低于60学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实作训练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由职业培训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第七条 培训班结业后1个月内,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学员花名册》(附件2)、学员学习考勤表、教学计划、教师教学方案和考试试卷。
第八条 职业培训经费分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两次申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形成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经费报告,连同《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学员花名册》,于当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逾期不报的,不纳入当期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可在下一期报送。
第九条 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的职业培训机构无法满足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专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其它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但事前应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已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所持《重庆市职工失业证》上注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基金补贴的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费补贴。
第十一条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所有资料,包括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申报表、学员花名册、学员学习考勤表、教学计划、教师教学方案和考试试卷等,应分年按班建档留存,保管期限不低于2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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