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9-12-21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市劳动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劳发〔1999〕18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的清理工作。
    二、对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紧所借生产自救费的回收。借款单位一次性归还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还款计划,限期归还。确实无法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可以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按通知规定,妥善处理回收的生产自救费,并按以下原则办理:
    1、原“两市一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回收的生产自救费,按回收总额70%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30%作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
    2、向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借入的失业保险扶持生产自救资金,应将本金和资金占用费上解归还市财政局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中70%归还失业保险基金,30%作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专项事业经费中拟按30%补助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70%由市就业局统筹安排使用。
    3、由本级留存失业保险基金借出的生产自救费,应将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归还当地财政局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中70%归还失业保险基金,30%作为本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
    4、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回收生产自救费总额的30%提留的事业经费,专项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等。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使用该项费用时,应专题向市就业局报送用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项目调整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生产自救费的处理
    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并回基金。
    对于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包括没有按比例提取,直接从基金中借出的生产自救费,转入“暂付款”科目,增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费”明细科目反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清理回收。收回资金的70%并入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确实无法收回的,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转业训练费的处理
    结余的转业训练费并回基金。
    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用于职业培训的,转给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部门使用的?转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固定资产,由职业培训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继续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三、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要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人员支付两项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关于调剂基金支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和留足必要的后备资金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拨付基金的力度,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注意解决好中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业,要制定拨付资金计划并会同企业制定逐步补缴计划,边拨付资金边清理欠费。
    五、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1998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为依据,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进行全面清理。
    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要查验借款合同,并与借款单位核对无误。对于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逐一清查,做到产权清晰,帐实相符。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尚未收回或纠正的挤占挪用、违纪违规动用的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要查验有关原始凭证、处理决定等资料,与帐簿记录核对相符后,结转到“暂付款”科目反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清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有关程序,避免资产流失。经过清理,不再保留“借出生产自救款”、“生产自救周转金”、“转业训练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等帐户。单独设立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银行帐户的,要同时取消银行帐号。
    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的工作要在1999年9月20日以前完成,各地要在1999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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