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社[1999]180号]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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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
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1999〕180号
现将“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利益,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四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按照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体制的规定,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复,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基金预算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基金结余及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实际征收情况和本年度征收范围、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支出预算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制。
第六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执行。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基金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八条 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经审核的缴费人申报缴费计划,地税部门据此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并督促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缴费计划同时抄送当地财政局。
?二?地税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直接缴入当地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按实际到账资金和财政专户开户行出具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日报表记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加盖财政专户财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账通知联记账,地税部门凭加盖财政专户财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核查联核对销号。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将当月财政专户收到失业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于次月五日前划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每月末,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与银行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账无误后,编制基金会计月报表和财政专户对账表?附件二?,于次月8日前报市财政局社保处,财政专户对账表同时分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九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
失业保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补贴经费由市调剂金统一拨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基金年度支出计划,按月将款项从财政专户划入支出户;市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批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年度基金调剂计划、年度培训计划、职业介绍计划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拨款申请,及时将款项分别划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户,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款项划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拨款后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将失业保险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十三条 基金结余?含历年滚存结余和利息?除预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商定的支付备用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为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存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失业保险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六章 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金账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开设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市财政专户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户开设的具体事宜,由市财政局商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市财政局授权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管理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户的日常财务会计工作,接收当地参保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八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地税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件一?,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应编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每季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拨款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同级财政专户划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财政专户印章的划款单复印件记账。
第二十二条 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失业保险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第二十三条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按规定暂存失业保险支付费用?含经财政和经办机构确定的2个月支付备用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按规定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开设经办机构经费账户。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后,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失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财政局复核汇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的部门分工: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负责按时向地税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基金征收计划;负责失业保险金登记、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金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等。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地税部门负责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向缴费单位发出《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并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将失业保险费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基金划拨及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负责审核并拨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办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决算。
?四?银行受理缴费单位提交的失业保险费征收机关开出的《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负责及时将失业保险费从缴费单位银行账户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开户的银行应按日编制失业保险金收入日报表,并按照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办理划款。
?五?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汇总账户、支出账户和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费的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失业保险费;
?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第三十二条 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第三十三条 对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专用票据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商市劳动保障部门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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