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时间:2019-05-18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黔江教发〔2019〕59号
各中小学,特教学校: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9〕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坚持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坚持稳中求进,规范教育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报区教委备案,学校对其实施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也不得以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分类别依顺序入学:
第1类:符合“三对口”的学龄儿童,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第2类:学区内有户籍且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口簿的学龄儿童;第3类:学区内无户籍的购房实际居住人员子女、实际居住的公租房廉租房人员子女;第4类: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其他学生。如因学校学位不足,按类别依顺序导致第3类甚至第2类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在学区学校上学时,学区学校应当向区教委报告,由区教委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按《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黔江府办发〔2018〕10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监护人于8月1日—10日(双休日除外)持相关证件到区教委登记,由区教委统筹安排。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报名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劳动合同(报名现场查验社保缴纳情况),经商人员提供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摊位租赁合同。
(三)残疾儿童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区教委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教学校或学区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四)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委统一公布,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四、招生程序及时间
(一)公布招生计划。5月上旬,区教委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二)信息采集。5月10日起,各小学、幼儿园采集适龄儿童少年基本信息录入“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
(三)报名审核。7月5日前,区教委根据网上信息系统报名信息,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黔江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7月6日—10日,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学区学校进行现场登记和资格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班额必须控制在小学45人、初中50人以内。稳步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确保到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乡镇要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不得盲目撤校并点。
(三)妥善解决特殊问题
1.各中小学必须预留一定数量的学位,用于解决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
2.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黔江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统筹安排。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3.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4.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5.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依据国、市有关法规政策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入学学生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
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黔江教发〔2019〕59号
各中小学,特教学校: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9〕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坚持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坚持稳中求进,规范教育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报区教委备案,学校对其实施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也不得以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分类别依顺序入学:
第1类:符合“三对口”的学龄儿童,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第2类:学区内有户籍且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口簿的学龄儿童;第3类:学区内无户籍的购房实际居住人员子女、实际居住的公租房廉租房人员子女;第4类: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其他学生。如因学校学位不足,按类别依顺序导致第3类甚至第2类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在学区学校上学时,学区学校应当向区教委报告,由区教委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按《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黔江府办发〔2018〕10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监护人于8月1日—10日(双休日除外)持相关证件到区教委登记,由区教委统筹安排。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报名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劳动合同(报名现场查验社保缴纳情况),经商人员提供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摊位租赁合同。
(三)残疾儿童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区教委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教学校或学区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四)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委统一公布,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四、招生程序及时间
(一)公布招生计划。5月上旬,区教委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二)信息采集。5月10日起,各小学、幼儿园采集适龄儿童少年基本信息录入“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
(三)报名审核。7月5日前,区教委根据网上信息系统报名信息,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黔江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7月6日—10日,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学区学校进行现场登记和资格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班额必须控制在小学45人、初中50人以内。稳步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确保到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乡镇要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不得盲目撤校并点。
(三)妥善解决特殊问题
1.各中小学必须预留一定数量的学位,用于解决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
2.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黔江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统筹安排。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3.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4.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5.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依据国、市有关法规政策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入学学生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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