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
时间:2009-12-26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听证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办理内容
(一)申请听证的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
(二)申请听证的范围
我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三)申请听证提交的材料
1.听证申请书(经口头形式提出的,法制部门应制作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名);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听证告知书(口头告知的除外);
3.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4.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1.当事人在被告知或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我局法制机构提出听证申请。法制机构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2.决定听证的,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人员的姓名;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事项。
4.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上报分管领导。听证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五)办理时限
法制机构自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在本机关决定听证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前7日内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承办机构
法规处
承办人:蓝宪
四、联系电话
63627294 联系人:张秀均
五、办公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到12:30,下午14:00到17:3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到12:30,下午13:30到17:30
六、办理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7021室,邮政编码:400015
电子邮箱:cq63850263@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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