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时间:2009-12-26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办理内容
(一)申请复议的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申请复议的范围
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上述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3份(经口头形式提出的,法制机构应制作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名);
2.申请复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如行政许可、确认、处理决定等(复印件);
3.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证据;
4.与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有关的其它证据。
当面递送申请书的人员应带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应有单位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的复议工作机构(设在政策法制处)提出复议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程序
在复议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其中不予受理决定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复议案件当事人。
3.提出答辩程序
对于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工作机构在7日内向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分别发出提交答辩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提交答辩通知书后10日内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提交复议工作机构。
4.审查、决定程序
复议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复议意见,复杂的案件征求有关业务处室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签,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5.送达程序
复议工作机构将复议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五)办理时限
复议工作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复议案件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六)收费情况
行政复议不收费
三、承办机构
法规处
承办人:蓝宪、许兴桥、王才毅、刘青青
四、联系电话
63627294 联系人:张秀均
五、办公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到12:30,下午14:00到17:3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到12:30,下午13:30到17:30
六、办理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7021室,邮政编码:400015
电子邮箱:cq63850263@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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