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时间:2009-11-30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
二、办理范围
1市属大型煤矿、铁路、石油、电力、电信、航空六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单位已参保,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参保单位已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已发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
3、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
三、办理内容
(一)医疗(康复)待遇审核支付
1、工伤认定前工伤门诊费、住院费由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垫付。
2、经区县(自治县)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审核结算表》每月1-10日(节假日顺延)报市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后报销。
3、工伤认定后,继续治疗工伤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垫付,费用报销时由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审核结算表》,每月1-10日(节假日顺延)向市中心申报,市中心医疗管理科按规定审核后报销。
4、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住院的医疗(康复)费,凭经办机构为其开据的《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介绍信》由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垫付。出院后由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结算表》,向市中心医疗管理科申报发生的费用,市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二)辅助器具费用审核支付
1、工伤职工、协议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核结算表》,每月的1-10日向市中心申报上月发生的费用,并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报表》及《重庆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清单》;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
(3)辅助器具费用票据;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应予以重核。
(三)伤残待遇审核
1、参保单位每月的1-20日向市中心申报上月新发生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确认书;
(3)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2、市中心基金管理科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应予以重核。
(四)工亡待遇审核
1、职工因工死亡,工亡职工家属或用人单位于每月的1-20日内向市中心基金管理科申报上月新发生的工亡职工工亡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通过资格核定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亡认定结论书;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6)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7)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8)养子女的收养书。
(9)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应予以重核。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相关信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次月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亡职工工亡的次月开始支付。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四、承办机构
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承办人:叶盛平
五、联系电话
023-63892955
六、办公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到12:30,下午14:00到17:3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到12:30,下午13:30到17:30
七、办理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28号,邮政编码:400015
电子邮箱:cqgszx@s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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