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的审定办事须知

时间:2009-11-30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的审定办事须知
  
(一)受理事项:申请工伤医疗服务资格、市级转诊医疗服务资格 
 
受理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23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申请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27号)。 
 
(二)受理条件:申请承担工伤医疗服务的机构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工伤职工就医或康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与工伤保险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系统,并有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 
 
4)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 
 
5)具有治疗工伤(含职业病)所必须的专科科室和相应的检查设施;
  
 6)具有独立核算工伤医疗费用操作方案; 
 
 
7)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三)提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愿意开展工伤医疗服务的机构,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医疗服务申请。区县(自治县、市)级医疗服务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属参保单位所属医疗服务机构、市级医疗服务机构、军队所属医疗机构和全市愿意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填写《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等复印件; 
 
3)辅助检查及大型医疗设备配备情况; 
 
4)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专科特色医疗介绍; 
 
5)提供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工作方案;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四)办事程序:申请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申请的机构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市级转诊医疗服务资格的机构直接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需与原件核对,必要时还需对医疗设施、技术和条件进行实地查看),根据工伤保险参保分布情况,在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经市劳动保障局局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符合资格条件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申请市级工伤医疗转诊服务资格,需取得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前提,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提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审核并按规定报批。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63862070(传真),63890820  
 
(七)办公时间: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八)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6022室,邮政编码:400015
  
 
(九)电子邮箱:gs63862070@s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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