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09-11-22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处骗取金额1至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职工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相关信息
重庆生活资讯

重庆图文信息
看日出日落,赏秋日美景,石岭山寨一日游静享惬意悠闲
看日出日落,赏秋日美景,石岭山寨一日游静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重庆国际博览中心
企业社会保险线上办理
企业社会保险线上办理
个人社会保险线上办理
个人社会保险线上办理
2023年重庆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
2023年重庆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
重庆市轨道交通9号线票价,首末班车时刻表,线路图
重庆市轨道交通9号线票价,首末班车时刻表,
国博线首末班车时刻表及运营线路图
国博线首末班车时刻表及运营线路图
重庆环线运营时刻表,环线运营线网图
重庆环线运营时刻表,环线运营线网图

币安app官网下载 币安app官网下载

关于我们 | 打赏支持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链接 |

Copyright © 2024 cqw.cc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网 版权所有
ICP备06013414号-3   公网安备 420105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