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离休干部医疗费市级单独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1-22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 我要纠错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

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3〕53号

 

各级各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直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2003〕4号)精神,为了建立市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现将《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

单独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执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2003〕4号)精神,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医疗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统筹原则。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机制,将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纳入统筹管理,执行统一政策,经费集中统筹和使用,确保离休干部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及时报销,不再拖欠。

(二)统筹范围。在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区域内的市级和中央在渝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市级统筹。以上区域外的市属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参加单位所在地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异地安置在我市的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属于本暂行办法执行范围。

(三)统筹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统筹工作。

二、统筹费标准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按本统筹区离休干部上年度人均医药费支出水平并结合医疗费增长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三、统筹费的征收

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并缴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0日一1月20日。

四、资金筹集

(一)由市财政核拨医疗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市财政拨付。

(二)非财政核拨医疗费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破产以及解体、出售、转让等方式改制的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企业应在破产或改制时按本统筹区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人均支出水平计提10年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并由离休干部原单位或代管单位一次性划入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

(四)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市级困难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审核。特困企业不缴费;一级困难企业按统筹费标准的50%缴费;二级困难企业按统筹费标准的70%缴费;三级困难企业按统筹费标准的90%缴费。

五、就医管理

(一)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筹调剂和个人台账(医疗卡)管理,离休干部统筹专户每年按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别为离休干部个人医疗卡注入定额资金(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8000元/年、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5000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3000元/年)。作为支付住院及门诊医药费,医疗卡上年终若有结余,在次年1月底前由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将医疗卡上的余额以现金形式全额补助给离休干部本人。

(二)离休干部就诊时,应同时使用医疗证和医疗卡,所发生的医药费由就诊医院划卡记入个人台账后,由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就诊医院结算(结算办法另定)。

(三)离休干部就医,应持医疗卡到本人申报选定的2至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离休干部在就医、购药或住院时,符合支付规定的医药费先从个人医疗卡上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金支付,并由医疗机构记账后与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结算。

(四)离休干部在门诊或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应有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否则统筹金不予支付。

(五)离休干部因病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后的医疗费用由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六)因公外出或赴外地探亲所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先由离休干部个人垫付,返回后凭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诊断证明、检查报告、门诊处方或住院清单到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按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七)市级统筹医疗的异地安置人员,自行选择1—2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门诊和住院的医院;每年统筹医疗将应划给个人医疗卡的定额一次性发给主管单位交本人使用,年终有结余时,奖励给本人,若有超支,应将其所选择的定点医院内的全部医药费用单据、诊断证明等交主管单位,并由主管单位负责到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六、医疗待遇

(一)参加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就医时,统一执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此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离休干部个人不负担,超出规定范围的,由离休干部自负。

(二)各定点医院要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施检、合理用药、杜绝浪费”。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门诊常见病处方不超过5天给药剂量,急性疾病处方不超过3天给药剂量,慢性疾病处方不超过14天给药剂量,特殊疾病处方不超过30天给药剂量。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给药剂量,部分慢性病不超过14天给药剂量。自费药品及相关费用须由其家属或本人签字认可后自行负担,否则其费用由医院承担。

(三)离休干部因病需要置入冠状动脉支架、心脏搭桥、安装人工心脏起搏器、置换心脏瓣膜、置换人工关节等手术项目所用的体内置换人工器官、置放材料和使用一次性特殊材料,个人自付15%;白内障人工晶体置入,单眼在3000元内报销,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四)纳入市级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按等级医院收费标准执行;在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住院,享受副省级待遇的每床每日可报销50元;享受地厅级待遇的,每床每日可报销40元;处级以下干部,每床每日可报销30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报销。

七、经费管理

(一)财政专户管理。建立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统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由审计局对财政专户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二)统筹金的支付。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每月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由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核拨医药费。其中不属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三)统筹基金结余、超支的解决办法。统筹资金当年若有结余,结转第二年使用;若有超支,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财政解决,同时调整下年度缴费标准。

八、组织实施

(一)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药监局等部门组成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统筹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在市劳动保障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及时研究解决离休干部统筹医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统筹医疗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监督、服务等问题;切实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就医及费用的管理;市财政部门要保证按规定应由其负担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的及时到位,并对统筹金收支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对统筹资金的审计工作;市卫生、药监、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部门的医疗行为、药品质量、收费标准的管理;市地税部门负责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征缴;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的经办工作;市委老干部局要加强协调和检查,并做好离休干部统筹医疗管理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各部门都能积极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服务。

(二)纳入市级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实行系统归口管理,其离休干部医疗相关资料的登记、缴费、办证等工作,由所在单位统一负责办理。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协助落实好统筹费按时足额缴纳工作。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而造成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政策不落实,其责任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承担。

(三)各定点医院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保障基本医疗、严禁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统筹医疗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审核制度,自觉接受统筹医疗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凡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医疗费,由违规医院负担。

(四)离休干部要珍惜党和政府给予的待遇。自觉、模范地遵守和维护相关医疗管理制度,不得发生向医生点名要药、以药换物、搭车开药。

九、本办法实施前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药费,由原渠道解决。

十、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单独统筹执行当地统筹标准,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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