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政策
重庆公安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政策
时间:2020-04-08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近日重庆市公安局发布实施《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的通知》,在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申请落户对象、优化了办事流程,最大限度释放公安改革红利,方便了人民群众。
将国企职工纳入该户口迁移范围
今年4月以来,重庆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国有企业职工户口迁移没有统一具体规定,不利基层操作,更不便群众办事的问题,结合部门职能,积极征求区县公安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对《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制定发布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户口迁移纳入到该户口迁移政策范围,对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户口迁移规定进行了统一优化和细化,更好地方便了群众。
《通知》明确,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优化户口迁移相关流程
对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录用、调任、转任、聘用、调动申请迁移户口,重庆市公安局在政策调整过程中,秉承人性化服务理念,以方便群众办事快捷高效为目标,从群众需求和警方服务两方面着手,对选择落户地、申办手续、审批流程三方面做了优化。
自愿选择落户地。《通知》明确,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自愿选择城镇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人才集体户之一地点落户。
精简了申请手续。《通知》不再要求户口迁移人员提供“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仅需出示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户口簿即可。年满16周岁迁移人员需出示身份证,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需出示合法产权手续。
缩短了办事时限。《通知》将“市内跨区县迁移户口需经派出所、区县局审批”修改为“只要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即可办结”,比以前需要25个工作日大大缩短了办理户口的时限。
明确户口迁移相关要求
为让群众知晓相关政策方便办事和方便基层民警操作,重庆市公安局对办理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作了详尽说明。
对合法稳定住所作了解释说明。《通知》明确“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工作单位所在的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内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房或者本人租赁且实际居住的合法所有权住房。
对关系证明作了解释说明。《通知》明确,如有直系亲属随迁或在直系亲属住房入户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凭以下材料之一: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裁定)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能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证件)。证明婚姻关系凭以下材料之一: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裁定)书等能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明(证件)。
此外,为了方便人才落户,《通知》明确了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还可以按我市人才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落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机关
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工作,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公安部严密户口登记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录用、调任(动)、转任、聘任(用)户口迁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
二、落户地点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城镇地区申请落户,坚持自愿原则,可选择以下落户地点:
(一)合法稳定住所;
(二)接收单位集体户;
(三)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人才集体户,在市级机关或主城区工作的可选择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
三、申报材料
申请落户需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出示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户口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人员居民身份证;
(四)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需提供住房权属证或住房权属证复印件和按揭抵押合同。系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系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租房合同及住房权属人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五)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只能随直接抚养人迁移。
四、办理程序
(一)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户口迁移统一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
(二)本市内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予户口登记原因或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三)从市外迁入本市的,经派出所审批后,由区县(自治县)局审核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凭此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的《户口迁移证》,按规定办理落户。
五、其他说明
(一)本通知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工作单位所在的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内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房或者本人租赁的合法所有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二)本通知所称“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婚姻关系。
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裁定)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能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证件。
证明婚姻关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裁定)书等能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明、证件。
(三)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落户,可按照本市人才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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