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户口办理指南

时间:2019-08-26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一、事项名称

户口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申报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1. 内地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

在我国内地出生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签字的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

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2. 内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

在我国内地出生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5)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 国(境)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

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回国(境)后,可以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对于取得外国国籍(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要求出生登记户口的,应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后,再向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对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记申办户口。

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

4)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5)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还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6)出生证明、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且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4. 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

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回国(境)后,可以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对于取得外国国籍(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要求出生登记户口的,应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后,再向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对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记申办户口。

所需材料:

1)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4)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其中,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婴儿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6)出生证明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 

(二)申报收养子女登记

1. 公民收养子女

申请条件:

本市户口居民依法收养的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2.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

申请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集体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3)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三)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申请条件: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应在一个月内,由本人、户主、父母等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登记。逾期未申报的,派出所可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后直接注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应征公民的《入伍通知书》;

3)入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四)国内死亡注销

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逾期未申报的,派出所可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后直接注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承诺)书;

2)申请(承诺)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死亡证明材料:指《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4)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5)死亡人员已办理身份证的,还需收缴《居民身份证》。

(五)投靠迁入

1. 夫妻投靠

申请条件:

公民因结婚,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落户的,还需符合婚后实际居住满半年)条件的,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夫妻投靠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结婚证》;

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其中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落户的,还需提供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

5)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的不提供)。

2. 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申请条件:

父母符合年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其中退休人员和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在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处实际居住(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地址落户的,还需符合实际居住满半年)条件的,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迁移户口。

所需材料:

1)父母与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其中投靠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落户的,还需提供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

5)投靠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父亲未满60周岁、母亲未满55周岁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

3.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申请条件:

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户口(父母离婚的只能申请投靠直接抚养人)。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证明材料;

5)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落户的,还需提供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

(六)务工经商迁入

1. 务工

申请条件:

在渝务工经商和缴纳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地区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

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6)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

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2. 投资创业

申请条件:

在渝投资创业和缴纳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地区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部门的纳税登记证明;

3)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

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七)引进人才迁入

1. 学历、技术职称人才

申请条件:

我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的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及在我市就业已取得市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护理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地区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劳动合同或聘用证书或务工证明;

3)毕业证或者技术职称证书或者人才证明文件;

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

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6)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

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2. 受表彰人才

申请条件:

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人员,或者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地区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表彰文件或者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3)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

4)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5)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

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八)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入

1. 新生入学迁入

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所需材料:

1)加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2)市内迁入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市外迁入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2. 毕业生就业迁入

申请条件:

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在城镇地区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毕业证》;

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居民身份证》,其中市外迁入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住房手续;

6)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

3. 大中专学生毕业未就业(含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生回原籍

申请条件:

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退学、开除学籍,或者毕业(肄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迁回原籍落户。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退学、开除学籍证明文件或毕业(肄业)证;毕业生需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本人《居民身份证》,其中市外迁入的,需《户口迁移证》;

4)原籍家庭《居民户口簿》。

(九)购买成套住房迁入

申请条件:

在本市城镇地区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的,户口只能随直接抚养人迁移)、父母可申请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住房产权人书面申请书;

2)房屋权属证明(含房屋产权证、或房屋房产证复印件和抵押贷款合同);

3)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

4)有随迁人员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调动、转任迁入

申请条件:

本市录用、调任、转任、聘用公务员和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调动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城镇地区登记户口(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及兼职人员除外)。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户口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居民身份证;

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需提供住房权属证或住房权属证复印件和按揭抵押合同;

5)在直系亲属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6)在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权属人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7)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只能随直接抚养人迁移。

(十一)变更姓名

申请条件:

公民姓名一经户口登记,不得轻易变更。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应严格限制;有正当充分理由的,可以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含正当理由);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未成年人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结婚证》或者生父母离婚手续,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手续;

4)被收养或被认领年满10周岁的变更姓名的,还需提供本人同意材料;

5)变更为父母以外姓氏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未成年变更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十二)更正出生日期

1. 在职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申请条件: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在职干部应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认定函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有事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关于×××同志出生日期认定函”;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 普通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日期确有差错、有原始依据或者存在明显差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载明正确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证明材料;

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

5)未成年更正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十三)变更民族

申请条件:

公民因户口登记民族成份差错或者按规定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3)《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

4)申请人及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

5)变更人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6)未成年变更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十四)持准迁证迁往市外

申请条件:

本市户口居民经市外迁入地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所需材料:

1)迁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2)户口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迁出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地点

重庆市公安局派出所户籍窗口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公安局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渝价〔2001〕272号,渝价〔2004〕592号、渝价〔2003〕376号文件规定:

1、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每证4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2、户口簿工本费: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3)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除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七、办理时间

(一)由派出所审结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核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三)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结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结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四)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结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结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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