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申请医疗救助条件步骤
时间:2018-12-17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办理依据 |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15]174号) |
办理机构 |
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各区民政局 |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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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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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间 |
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
办理时限 |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免费 无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1.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城乡孤儿特困供养人员;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5.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6.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 7.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所需材料和程序 (一)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凭有效身份证明、城乡低保证、五保证或重点优抚证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缴费参保,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区县民政局核对身份无误后给予资助,对象仅缴纳个人需出资部分即可参保。 (二)门诊救助。普通疾病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乡镇民政申报备案。 (三)住院救助。医疗机构确认需住院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保卡》和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助参保标准。近年来,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逐年提高,为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压力,从2017年起到“十三五”末间,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区县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适时提高资助参保标准。
二、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8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
四、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完善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将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救助。细化重性精神病救助病种,将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0%。原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保持不变。
五、加强制度衔接和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与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动员困难群众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参保资助;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控制医疗费用,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发生。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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