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市收养登记机构电话地址

时间:2018-12-17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国内居民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收养登记

(一)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二)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无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




收养人提交的资料:

1.收养人的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

2.由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无子女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诊断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住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送养人提交的资料:

1.送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离)婚证

2.送养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3.单方送养的,须提供经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4.依法应征得有扶养人同意的,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继子女收养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月)(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被收养人的承诺和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2.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件;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3.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收养人资料: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

2.由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无子女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诊断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住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

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送养人资料:

1.户口本、身份证(组织用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送养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3.单方送养的,须提供经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4.依法应征得有扶养人同意的,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提交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含乙肝5项、血尿常规、梅毒、艾滋)

6.(孤儿: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有其他抚养义务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抚养义务同意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

1. 户口本、健康检查证明

2.如果年满10周岁,被收养意愿书。

解除收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
 

重庆居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单位

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

二、单位职责

(一)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收养登记的具体工作;

(二)提供全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的指导服务;

(三)开展婚姻收养政策宣传,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四、收养登记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继子女收养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通行证件、身份证;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外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由本国收养组织和在华代理人致电023-67729991联系涉外收养事宜。

(七)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限及程序:

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审批时限为30日,外国人收养登记审批时限为7日。

办理程序如下:

申请—填写资料—审批—登记—颁证

温馨提示

(一)收养登记条件补充说明: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2.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者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5.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7.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8.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二)符合收养条件,并确定收养对象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请致电023-67729991咨询、领取材料准备单。


办理登记地点及时间

中心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金源饭店旁)同聚远景大厦14楼

邮政编码:40002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14:00 ——17: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3- 67729991

投诉电话 :023- 67727737
 

重庆各区县收养登记处联系电话

       
    名 称   电 话           联系地址 邮编
万州区婚姻登记处           58230008           万州区白岩路140号(婚姻登记处)  404000
黔江区婚姻登记处 79238299 黔江区长征北路96号(婚姻登记处) 409000
涪陵区婚姻登记处 72203705 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民政窗口 408000
渝中区婚姻登记处 63853237 渝中区和平路1号星河大厦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 400010
大渡口区婚姻登记处 68083380 大渡口区月光村28幢婚姻登记处 400084
江北区婚姻登记处 67723353 江北区建新东路22号社会服务中心 400025
沙坪坝区婚姻登记处 65317129 芳草地9号西南医院门诊部对面 400030
九龙坡区婚姻登记处 68786372 杨家坪西郊路51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00050
南岸区婚姻登记处 62805025 南岸区民政局金紫街183号,南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00060
北碚区婚姻登记处 68285662 北培区将军路80号婚姻登记处 400700
渝北区婚姻登记处 67488599 渝北区空港新城顺义路36号 401120
巴南区婚姻登记处 66236720 巴南区鱼洞化龙路164号婚姻登记处 401320
长寿区婚姻登记处 40406858 长寿区凤城长寿路25号 401220
江津区婚姻登记处 47292008 江津区几江街道鞍子街原老科委办公楼                     402260
合川区婚姻登记处 85181990 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婚姻登记处 401520
永川区婚姻登记处 49573677 永川区汇龙大道568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02160
南川区婚姻登记处 71647722 南川区西城办事处长远居委,艺诚大酒店门面婚姻登记处 408400
綦江区婚姻登记处 48658895 綦江区古南街道文昌巷2号第一层3-2 401420
大足区婚姻登记处 43789932 大足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婚姻登记处 402360
潼南县婚姻登记处 44578168 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27号婚姻登记处 402660
铜梁县婚姻登记处 45671407 铜梁县南城街道办事处民福街84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02560
荣昌县婚姻登记处 46793686 荣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402460
璧山县婚姻登记处 41413265 壁山县中山南路175号 402760
梁平县婚姻登记处 53236996 梁平县梁山街道东正街鲁班路6号 405200
城口县婚姻登记处 59220886 城口县郭城街道北大街6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05900
丰都县婚姻登记处 70738655 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民政窗口 408200
垫江县婚姻登记处 74517153 垫江县桂溪镇八一桥工农南路368号 408300
武隆县婚姻登记处 77709677 武隆县芙蓉中路30号  408500
忠县民婚姻登记处 54237877 忠县忠州镇新华路2号,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04300
开县民婚姻登记处 52233003 开县开州大道中段,开县民政局转婚姻登记处 405400
云阳县婚姻登记处 55160919 云阳县双江镇天鹅路一号 404500
奉节县婚姻登记处 56836888 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248号 404600
巫山县婚姻登记处 57695182 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98号                           404700
巫溪县婚姻登记处 51338011 巫溪县宁河街道先锋路188号                          405899
石柱县婚姻登记处 73330418 石柱县南宾镇滨河中街50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09100
秀山县婚姻登记处 76860312 秀山县中和镇迎凤路                                  409900
酉阳县婚姻登记处 75530445 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30号                            408500
彭水县婚姻登记处 78491327 彭水县汉葭镇石嘴街13组                              40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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