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时间:2018-11-23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一、办理要求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为职工办理个人新增开户手续。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如果该职工已在原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应将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账户下继续缴存,不得重复开设个人账户;如果该职工在原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则由新单位在调入当月为职工办理新增开户手续。

单位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的,应在开设个人账户的同时办理联名卡关联。办理联名卡关联的要求为:一是联名卡须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银行发放的没有存取款额度限制的一类借记卡,可为本地卡或异地卡;职工可在五家银行范围内选择任意一家银行的银行卡作为联名卡。二是职工可使用已有银行卡办理关联,也可申请新办银行卡办理关联;职工申请新办卡的,可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在联名卡发卡行范围内自行选择银行并提出办卡申请,发卡行根据银行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发放银行卡。

二、受理地点:

1.主城区:工、农、中、建、交行公积金经办网点;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三、办结时限 :

立等即办。

四、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申请表》;

2.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开户职工的工资基数及汇缴金额,采集开户职工的银行卡行别、卡号,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上述表格;

3.单位持填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连同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办理;

4.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在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后,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回单》一联,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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