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十一”起提高低保标准 每月最高340元

时间:2012-09-30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网cqw*** 今天从重庆市民政局获悉,从2012年10月1日起,主城九区及大足区、綦江区、北部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等13个区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

主城低保标准涨至340元

随着物价上涨,居民生活成本也随之增加,为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近日,重庆市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对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和流浪乞讨人员的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其中,主城九区及大足区、綦江区、北部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等13个区县城市低保标准从此前的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4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此前的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9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

其他区县低保最高330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和璧山县等11个区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救助管理机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同时,针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重点救助人员,在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增加救助金额。凡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属城市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属农村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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