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3病种纳入特病 医保报销 儿童重大疾病最高报15万
时间:2012-06-01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网cqw*** 从即日起,我市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高血压病等23病种(见右图)纳入特殊疾病管理,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办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参加市级统筹医保的居民,可按比例报销。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得这一消息,这项政策将惠及我市2682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级统筹可享特病待遇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保还没全部实现统筹,凡加入市级统筹的,从统筹之日施行。”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参保居民申请办理特殊疾病时,必须符合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参保居民如何办理特病?该负责人说,参保居民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并提供《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2张1寸免冠近期照片等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组织诊断医疗机构和申报人员集中开展检查诊断,对合格的人员纳入特殊疾病管理,不合格的将申报资料退还申报人。
不过,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申办。
选定医疗机构一年不能变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该负责人说,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治疗。
不过,参保人员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出申请,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儿童重大疾病最高报15万
“特殊疾病患者门诊治疗后,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部分费用。”该负责人解释,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付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向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等。
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成人一档为7万元,二档为11万元。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为10万元,二档为15万元。
该负责人表示,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23病种纳入特殊疾病管理
(一)重大疾病
1.血友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唇腭裂
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2.糖尿病1型、2型
3.冠心病
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8.结核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13.甲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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