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和标准?
时间:2009-12-06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单位和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签订欠费补缴协议,按协议约定补缴。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单位及其职工在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从单位缴清欠费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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