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补助有哪些规定?
时间:2009-12-06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的,应先告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并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领取一次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金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的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3、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4、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5、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6、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给予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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