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离退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参统登记和基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11-22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
筹参统登记和基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3〕55号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北部新区相关部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2003〕4号)精神,现将《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参统登记和基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参统
登记和基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的参统、登记、费款征缴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2003〕4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区域内有离休干部的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在渝有离休干部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第三条  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单独统筹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的参统登记、缴费申报、征收计划制定等工作。地税部门负责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征收、欠费追缴及相关环节的违章处罚等工作。
 
第二章  参统登记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级单独统筹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登记。
第五条  缴费单位办理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参保登记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四)有纳税关系的缴费单位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市级单独统筹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市级单独统筹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  缴费单位撤销、合并、破产以及离休干部人数发生增减等原因致使参保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市级单独统筹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登记。
 
第三章  缴费申报
第八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级单独统筹经办机构申报次年应缴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报送《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缴费申报表》、《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参统人员花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年度缴费申报的,市级单独统筹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年缴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费数额。
第九条  市级单独统筹经办机构在审核各单位的申报资料后,制定出次年的征缴计划,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缴费单位下达《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统筹缴费通知单》,并将分地区分户汇总征缴计划抄送当地地税部门。
 
第四章  费款征收
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市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按年一次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1月10日至20日。缴费单位应持《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缴费通知单》,于每年1月10至20日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第十二条地税部门按市级单独统筹经办机构提交的年征缴计划,为缴费单位开具《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专用缴款书》。
第十三条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市级困难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3〕126号)规定,经相关部门确定为特困企业的不缴费;一级困难企业按统筹费标准的50%缴费;二级困难企业按统筹费标准的70%缴费;三级困难企业按统筹费标准的90%缴费。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执行。所收取的滞纳金并入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地税部门征收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基金,直接划入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财政专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参统登记和基金征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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