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子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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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子学会会费收取标准
根据2016年 12月18日重庆市电子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定,重庆市电子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个类别:
一、 单位会员按照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五档。标准如下:
1. 理事长单位:8000元/年2. 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3.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4. 理事单位:2000元/年
5. 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二、 个人会员1. 会士、高级会员、会员:100元/年
2. 学生会员:免费
重庆市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重庆市电子学会。
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英文缩写为CQIE。
第二条重庆市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重庆市内电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省级法人社团,是发展重庆市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会的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2号(邮政编码:40006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会围绕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二)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
(四)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
(五)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展览;
(六)研究和推荐电子信息技术标准;
(七)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和技术评价、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
(八)发展会员,健全组织;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依法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为会员服务的科技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
第八条会员基本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如下:
(1)学生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普通会员的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2)普通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3)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4)会士: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或在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5)单位会员:重庆市内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科技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参加学会的活动;
(2)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3)获得学会技术咨询支持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本单位个人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推荐个人会员不低于5人。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经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会员被撤销和注销登记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学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八)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或名誉称号;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会根据学科与产业发展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学会理事会领导,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会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由单位会员担任,其代表即为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二十七条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监督学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监督学会依照学会章程、业务范围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三)监督学会及其成员是否有损害学会声誉、利益的行为;
(四)监督学会财务状况;
(五)对学会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七)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理事或监事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单位推荐的理事或监事,由原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理事会或监事会审议;个人担任理事、监事的,应当辞去相应职务。
第三十五条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可增补部分理事或监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或监事总数的20%。
第三十六条学会秘书处是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七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四十一条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学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五条 学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学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学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重庆市科技协会拨款,挂靠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收取理事会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学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 ,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重庆市科技协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科技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重庆市电子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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