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服务指南

时间:2022-07-22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市司法局登记仲裁机构

(一)重庆仲裁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

邮编:401121

仲裁案件服务中心电话:+86 023-63638353

传真:+86 023-63638353

联系电话:+86 023-63111860

传真:+86 023-63111860

联系邮箱:cqzcwyh@163.com

官方网站:http://www.cqac.org.cn

投稿邮箱:chongqingzhongcai@126.com

 

中国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江北嘴金融城”3号T1栋12层3号

电话:+86 023-63943395

 

渝东仲裁院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岩107号 +86 023-58580966

渝南仲裁院 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236号 +86 023-79221077

渝西仲裁院 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98号四楼 +86 023-49576603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力帆中心1号楼15-5、15-6

邮编:400024

仲裁案件服务中心电话:+86023-67860248

传真:+86023-67860022

联系电话:+86023-67860248

联系邮箱:cietac-sw@cietac***

官方网站:http:// www.cietac***/

投稿邮箱:cietac-sw@cietac***
 




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法律上特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

 

二、什么是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组成人员必须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聘任。

2.仲裁分支机构

为宣传仲裁制度、拓展仲裁服务、便利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三、哪些事项可以申请仲裁?

(一)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什么是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的合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协议书面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等三种形式:一是在订立合同时,以合同条款出现;二是在争议发生时或发生之后订立的独立于合同的书面协议;三是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关系而在相互往来的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其他书面材料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五、和诉讼相比,仲裁有哪些优势?

(一)自愿程度高

自愿性是仲裁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它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之中。

1.选择仲裁机构是自愿的。

仲裁实行的是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愿意把纠纷提交给当事人双方所在地或者其他的仲裁委员会来仲裁,双方当事人有选择权。同时,须在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中明确约定,或着事后达成补充的仲裁协议,这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

2.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

在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上,当事人可以决定由一人组成仲裁庭还是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在仲裁员的选定上,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在首席仲裁员选定上,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可见在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上,仍然强调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审理方式。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4.仲裁程序灵活、简便、快捷,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

在仲裁案件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仲裁程序的选择、仲裁规则的选择等问题上,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和确定。

5.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当事人国或者第三国的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件的法律凭据。

6.仲裁庭的气氛和谐宽松,更加理性化、人情化。

(二)公正性强

仲裁遵循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是从各行业中选出的具有高水平的专家,同时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社会信誉,俗称“专家办案”,能确保裁决的公正公平。

(三)快速及时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程序。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既有一般程序,又有简易程序,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四)经济实惠

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一裁终局,费用较低,减少了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同时还能及早申请执行。

(五)保密性强

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当事人可以取舍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有利于更好地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六)具有强制的效力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属涉外仲裁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外国法院执行,不需要外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仲裁作为经济和法制发展的文明产物,其解决企业之间的贸易争端和民商事纠纷的优势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我国的仲裁发展比较缓慢,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把贸易争端和民商事纠纷提交仲裁来解决,就是对仲裁优势的一种认可。因此,企业要使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可以充分运用仲裁优势,解决贸易争端和民商事纠纷。

 

六、怎样选择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处分权益。

3.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重庆法网(网站、微信公众号、app)查询重庆市内仲裁委员会地址后上门提交申请,也可以在线提交申请。

 

七、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八、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协议应当约定仲裁机构、适用仲裁规则、送达地址、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使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仲裁庭组成方式等。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九、涉及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合并为一个案件提起仲裁吗?

不同仲裁委员会对此有不同规定。

重庆仲裁委员会规定:涉及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在单个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各份合同涉及的当事人相同;

2.各份合同涉及法律性质相同或具有关联性;

3.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者互不可分的同一系列交易;

4.各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者彼此兼容。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合同争议,重庆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按一案受理。

 

十、怎样选择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十一、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十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怎么办?

(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十三、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怎么办?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附:1.12348重庆法网(重庆法律服务网):http://cq.12348.gov.cn

 

 

2.重庆掌上12348(12348重庆法网微信公众号)、12348重庆法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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