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
时间:2020-04-10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渝医保发〔2018〕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渝府发〔2018〕59号)精神,切实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各项工作,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大额互助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
1.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即取消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
2.在职职工大额医保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大额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二)关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调整
1.从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简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确保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对当前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单位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锁定,具体按以下意见处理:
(1)单位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锁定时点为2018年12月份。
(2)从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参保退休人员2018年12月份的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2018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按其2018年12月份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并锁定划入金额。此后待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上涨并达到其2018年12月份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后,统一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执行,并随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
(3)每年待市统计部门正式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资后,对单位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当年划入金额实施清算。
2.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后,随本单位其他退休人员统一执行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即该单位退休人员划入基数是执行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该单位新退休的人员按照上年度社平工资60%划入个人账户;该单位退休人员划入基数是被锁定的,在锁定期间则该单位新退休的人员按照锁定基数划入个人账户。
3.因改制、改革实施合并或拆分的用人单位,合并前各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不一致的,合并后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就高原则统一执行;拆分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拆分前原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
(三)关于用人单位出现医保欠费,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政策的调整
1. 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出现欠费时,该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按以下意见处理: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其医保待遇按规定正常享受,不再因单位欠费而中断。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医保待遇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渝府发〔2006〕82号,以下简称渝府发〔2006〕82号文件)的规定停止享受。待退休人员按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后,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已处在欠费状态,该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按以下意见处理: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按规定恢复其职工医保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继续按渝府发〔2006〕82号文件规定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待退休人员按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后,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关于用人单位关闭破产解体后其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政策的调整
2019年1月1日起,参保用人单位因发生关闭、破产、解体、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造成参保主体消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行医保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医保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注销医保登记后,单位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按以下意见处理: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医保待遇在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后,继续按规定享受。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可在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办理完结前,按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办理完结时,退休人员仍不补缴不足年限医保费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规定,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同时解除单位参保的医保关系。此类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其职工医保或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五)关于补缴职工医保费的调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可按照《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35号)补缴医疗保险费。其中,退休人员补缴2018年12月31日前医保费的,用人单位仍按1.5%的费率补缴大额医保费。退休人员补缴2019年1月1日后医保费的,大额医保按申请时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个人账户按补划时本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并补划。
二、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大额医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人员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2019年度为60元/年(5元/月)。以后随用人单位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政策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参加二档的,其大额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参加一档的,其大额医保费仍按年缴纳。
(三)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及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在缴费期内的参保人员(含按年缴费和一次性趸缴的参保人员),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职工医保政策调整,是市委市政府实现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社会经济改革需要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和稳定工作,确保此项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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