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
时间:2018-12-17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分类管理
城乡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
B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1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C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二、定期复核
(一)复核期限。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城乡低保家庭告知并在低保证上注明其管理类别和复核期限。
(二)续保申请。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接收的续保申请作好登记。
(三)调查核实。对提出续保申请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家庭经济变化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2.重点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续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疑问的,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查。
(四)分类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办理续保、调整等相关手续。
1.续保。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无变化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续保申请书上签章确认,按原审批金额继续发放低保金。
2.调整。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做出调增、调减或停发的审批决定。对低保金调增或调减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低保金;对停发低保金的,填写停发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并停发低保金。
(五)张榜公示。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调增、调减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包括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的调整变化情况,停发低保金的理由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监督检查
(一)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网络,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家庭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长期公示名单。有条件的,可采取以村(居)为单位,定期将辖区获得低保名单公示到组(户),增强公示实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二)举报核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定期检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低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资料管理
(一)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低保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档案应当有续保申请书;调增、调减、停发的低保家庭档案应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
(二)证件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应定期复核,复核期限按照A、B、C类保障家庭分别确定。证件审核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城乡低保家庭A类一年、B类半年、C类每季度审核一次。审核时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和保障金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填写最新信息,注明有效期,并加盖印章。超过有效期的低保证自动失效。
五、办理时限
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续保手续的在提出续保当月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附件: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2.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3.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4.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5.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分类管理
城乡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
B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1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C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二、定期复核
(一)复核期限。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城乡低保家庭告知并在低保证上注明其管理类别和复核期限。
(二)续保申请。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接收的续保申请作好登记。
(三)调查核实。对提出续保申请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家庭经济变化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2.重点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续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疑问的,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查。
(四)分类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办理续保、调整等相关手续。
1.续保。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无变化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续保申请书上签章确认,按原审批金额继续发放低保金。
2.调整。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做出调增、调减或停发的审批决定。对低保金调增或调减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低保金;对停发低保金的,填写停发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并停发低保金。
(五)张榜公示。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调增、调减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包括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的调整变化情况,停发低保金的理由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监督检查
(一)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网络,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家庭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长期公示名单。有条件的,可采取以村(居)为单位,定期将辖区获得低保名单公示到组(户),增强公示实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二)举报核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定期检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低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资料管理
(一)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低保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档案应当有续保申请书;调增、调减、停发的低保家庭档案应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
(二)证件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应定期复核,复核期限按照A、B、C类保障家庭分别确定。证件审核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城乡低保家庭A类一年、B类半年、C类每季度审核一次。审核时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和保障金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填写最新信息,注明有效期,并加盖印章。超过有效期的低保证自动失效。
五、办理时限
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续保手续的在提出续保当月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附件: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2.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3.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4.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5.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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