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一手房按揭贷款)办理须知
时间:2018-11-23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一、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贷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的,在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原则上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六)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七)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要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对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提供收入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收入证明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
(四)经登记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
(六)借款人还款账户,该账户须为贷款申请银行所属个人一类账户;
(七)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有效期3个月);
(九)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办妥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由承办银行负责审核和安排贷款额度并及时发放。
六、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个贷本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个贷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按天计收贷款本息(利随本清)。
(二)借款人应从发放贷款后次月起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可在承办银行网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贷款清偿完毕,借款人应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贷款清偿证明,凭此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解除抵押。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借款申请人应带齐办理要件资料原件,在贷款面签时所有相关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需到场。
(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须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三)进行贷款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应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
(四)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使用。
(五)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借款申请人需留意短信提示,按规定时限办理签约手续。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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