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除现场再选择相关途径处理。具体方法及步骤如下:
1.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安全距离摆放警示标牌或锥形筒;
2.利用手机或相机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也可将对方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拍照备查);
3.当事各方互留联系电话;
4.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选择以下途径进行处理:
一、自行明确各方责任并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二、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实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处理的通告》规定的两类情形(具备其中之一即可):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左右侧围、引擎盖、前后保险杠、车灯、门窗、后视镜等部件损坏的”,且车辆均在本市保险机构保险的,双方可在24小时内直接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理赔或通过驻站警务室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后再按规定办理理赔;
三、报警等候交巡警处理或共同携带相关证据直接到事发地交巡警支(大)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