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单独两孩有关政策解读

时间:2014-06-29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以及市委四届四次全委会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4〕34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卫生计生委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单独两孩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从上世纪70年代初期和中期,中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经过30多年的计划生育,中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极大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推动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人口素质的提高。但是,在长期人口增长率下降的同时,老龄化提速和老龄化规模迅速扩大,中国的人口结构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中国经济增长和持续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适应已经变化了的人口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需要对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完善和调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
    (二)我市具备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基本条件。一是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近10年来总和生育率一直保持在1.4左右,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稳定在10‰和4‰左右。二是基层基础工作扎实。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计生民生持续改善,阳光计生深入推进,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在全国率先实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城乡全覆盖。三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一票否决制度,将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健全投入保障机制,人口计生经费投入高于经常性的财政预算收入。四是机构改革到位,组建了卫生计生委。五是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开展单独两孩政策的人口增长趋势预测研究,进行育龄群众生育意愿抽样调查,摸清人口信息底数,确保风险可控。
    二、单独两孩政策适应人群
    (一)范围与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适用条件。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
    (三)独生子女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再生育时视为独生子女。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为现存唯一子女。
    3.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唯一子女。
    4.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该生育的子女及被收养的子女均视为独生子女。
    三、单独两孩政策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当事人申请。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再生育服务证。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签注不符合的理由,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3.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及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四、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什么是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单独两孩不等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夫妻第一胎已经生育了两个及以上子女(如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2.我市单独两孩政策什么时间施行?
    我市从2014年3月26日起正式施行单独两孩政策。
    3.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城乡差别吗?
    没有城乡差别。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一方为独生子女,现只有一个子女,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4.重庆对单独夫妻生育二孩有生育间隔的要求吗?
    单独夫妻生育二孩有生育间隔要求。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5单独两孩政策中的独生子女界定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申请再生育政策,不适用于奖励扶助、再婚家庭照顾生育等其它政策的界定。奖励扶助政策、再婚家庭照顾再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等政策口径没有改变。
    6.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由谁出具?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及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工作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独生子女方为外省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或单位、乡镇(街道)、区县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收养的独生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7.单独夫妻提交材料之后,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对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从原来60个工作日压缩到30个工作日。自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只要申请材料齐备,一般3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获得二孩审批证明。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
    8.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一方户籍在其他省(市区)的是否可以在重庆申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手续?
一方户籍在重庆,一方在其他省(市区)的夫妻,包括尚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市区),可以在重庆申请办理,但需要在外省户籍所在地村居或单位、乡镇(街道)、区县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及其相关证明。
    9.申请生育二孩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费的怎么处理?
    一是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二是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提出再生育申请的,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三是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又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0.单独两孩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如何衔接?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及市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相关待遇。
    11.我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是不是违法生育?
    我市以2014年3月26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准,单独夫妻此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属于违法生育。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2.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如何处理?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包括未达到间隔时间再生育子女的,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3.申请人弄虚作假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申请人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取消其生育指标,收回《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对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14.单独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重庆计划生育有所放松?
    答:计划生育“肯定不会放松”。考虑到我国国情,人口对整个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中仍将存在。重庆将继续坚持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坚持将计划生育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当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五、政策咨询途径
    1. “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为市民提供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政策和咨询服务,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24小时开通。
    2.重庆市人口网。
    3.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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