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欠税是否拍卖合伙人财产抵税

时间:2013-06-04  来源:重庆网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问题】

  吴某与别人合伙创办了一个粮油加工厂,因为经营不善,欠税不能在限期内缴纳,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决议对吴某的家庭财产强制执行。吴某却以为,本人的家庭财产是全部家庭成员的独特财产,与合伙企业的出产经营并无关系,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强制执行其家庭财产?

  【解答】

  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划定:“合伙企业对其债权应先以其全体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了债到期债权的,各合伙人应该承当无穷连带了债义务。&rdquo润发财税;因而,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时,吴某及合伙人对合伙粮油加工厂的欠税负有连带无穷义务。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任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征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告诉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拘留收禁、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称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责任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保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畴之内。”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吴某的合伙粮油加工厂所构成的欠税应先责令限期缴纳,如粮油加工厂逾期仍未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才能够按照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粮油加工厂的银行存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欠税,吴某及合伙人应负连带无限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吴某及合伙人的家庭财产。

  另外,《税收征收治理法实行细则》第五十九条划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含征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灵活车辆、金银饰品、古玩书画、奢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保持生涯必须的住房跟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余生活用品,不采用税收顾全办法跟强迫执行措施。”因而,税务机关在对吴某及合伙人的家庭财产进行强制履行时,应保存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生涯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余生活用品,也不能采用强迫履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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