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食品流通小摊贩下月起亮照经营 不办最高罚1000
时间:2013-01-26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对象
无固定店铺且获批流通摊贩
以前,一些没有固定摊位的餐饮、食品店往往易出现卫生条件、食品质量不过关等情况,且难于监管。从今年2月1日起,市工商局出台相关办法,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经营户,加大监管力度,要求没有固定摊位、但在集市、相关部门允许场所内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户,都必须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市工商局食品处副处长彭川进一步解释,需要备案的“食品流通摊贩”,是指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零售;无固定店铺但在集中交易市场或政府允许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个人;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
而市民常规概念上理解的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比如现做现卖的摊贩;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比如餐饮摊档,烧烤摊则不作为流通摊贩进行备案管理。对这些经营者,当事人应当根据《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条件
远离污染源等不能少
为了防止经营过程中对食品造成二次污染,保障食品安全,新《办法》中对申请经营食品的准入门槛进行严格规定。要想获得备案证的,必须保证经营场所远离厕所、垃圾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点远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同时,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得使用报纸、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进行包装。经营场所的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也必须保证安全、无害并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此外,从业人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工商部门还将对备案经营户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经营食品、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巡查监管。
“食品经营的准入门槛量化明确后,可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好处。”彭川表示。
处罚
不办照最高罚款1000元
食品流通摊贩申请备案,应当提供《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和摊点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其中:摊点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包括临时占道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摊位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彭川还介绍,备案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工商部门在受理备案申请后,需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备案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符合备案条件”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评价。若不能当场作出认定的,《办法》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出具相应证明。
备案成功后,经营者须将《食品流通摊贩备案证》悬挂或置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据记者了解,今年2月1日起,无证经营将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若逾期不改者,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流通许可证的,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通知市政部门取缔。
意义
食品监管维权更容易
“食品流通摊贩申请备案,将对其姓名、住址、健康证明、临时占道许可证明、摊位租赁协议等进行登记,这样将减少或避免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市工商局食品处副处长彭川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多数有心合法经营的商家苦于固定场所限制,并未在工商部门对以上信息进行登记。这也导致食品流通市场监管容易出现“盲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旦发生食品消费纠纷,消费者想找商家理论都没有办法。
而将这类食品流通经营户信息进行登记后,工商部门将更好地对其进行巡查,进行更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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