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购房者的房屋产权证有望自己单方申请
时间:2012-03-23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买了房,装修了,也住进去了,但舒服之余,你可能还在想,自己到底是不是这房子的主人呢?因为自己住了几年甚至想换房转卖时,开放商也许都还没把房产证给你办下来。
不过,这种烦心事有望通过另一种方式得到解决。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今后,购房者的房屋产权证有望自己单方申请。
开发商消亡 购房人可申办房产证
花钱买了房子,但没有办到房产证的事并不少见。重庆晚报曾报道过,南岸区光电路海韵楼25—7的杨先生,购买商品房后5年都没拿到房产证,他找到开发商讨说法,发现其办公地竟然换成了另一家公司。此外,2009年,合川区古楼镇一农贸市场百余住户,因开发商老板去世,房子住了快10年,有些地方都破了,却一直没得到房产证。
没房产证,房子变卖没人敢要,银行贷款无证抵押,只好自认倒霉,购房者的权益难以保证。
今后这些倒霉事有望解决。在修订草案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但因为开发商消亡的原因不能办理分户权证,引发了较多的社会矛盾,草案应当对此予以规定。
根据该意见,二次审议稿在第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规定:商品房已经办理初始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并且交清了全部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可以由购房人单方申请登记。
销售抵押商品房 须抵押权人同意
开发商把在建工程抵押,而购房者又付了全款买房,现在房子负担了抵押权,购房者该怎么办?
在修订草案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已进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开发项目进行商品房预(销)售的,应当解除抵押权,因为这样可以避免购房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却买到负担抵押权的房屋。
根据该意见,二次审议稿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已进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开发项目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商品房预(销)售所得价款应当依法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消灭抵押权。
土地房屋登记信息 查询有望免费
购买首套房、二套房,税务部门都要查看相关的房屋登记信息。而普通购房者,特别是想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也会到土地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要购买的房子是不是登记备案了。但现在想去查询,不光人多需要排队,购房者还得付50元一次的信息查询费。
在修订草案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密切相关,建议将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予以细化。
故二次审议稿在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也就是说,今后查询相关登记信息有望免费。
继承或接受遗赠 不需要去公证处
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曾规定:自然人处分土地房屋,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享有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的证明材料需要公证。
这一规定引来热议,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认为,草案规定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享有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的证明材料必须公证,与公证法的规定冲突,“因为公证加重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因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该项规定。也就是说,继承父母的房子,不需要去公证处公证,也就不需要交2%的公证费。
重庆晚报记者 周小平 实习生 刘宇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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