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须知
时间:2019-03-14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一
举报和投诉的区别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应与投诉人本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即投诉人本人就是权益被侵害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举报,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人与该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非权益被侵害人。
二
不予立案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基于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四)原投诉事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五)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确认投诉内容的;
(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发生之日或者连续、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
投诉要求
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投诉文书。以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投诉人应当提供反映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
管辖原则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对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及中央直属和市直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