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就局发[2003]10号]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失业证》发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9-12-07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失业证》发放管理的通知
重就局发〔2003〕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办、中心,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
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
〔2002〕31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落实再就.
业扶持政策,现将办理《职工失业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职工失业证》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事业单.
位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均可申请办理《职工失
业证》。
二、《职工失业证》的办理机构及申办程序
1、《职工失业证由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办理;
2、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的证明和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再就业的相关证明,
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失业证》。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在为其办理《职工失业证》的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登记卡》,
凭卡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失业证》不再作为领取失业保脸
金的凭证。
4、国有企业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办过《职工下岗证》的失业人员符合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职工失业证》时,需在《职工工失业证》
上注明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这部分人员凭原持有的《职工下
岗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职工失业证》年审
《职工失业证》有效期三年,超过三年仍未再就业的实行年审
制度,失业人员凭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到《职工失业证》经办机构进行审验,加盖审验专用章后有效,
四、建立〈职工失业证》统计报告制度
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月上报《领取失业
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时、一并上报办理《职工失业证》人数
(含年审有效《职工失业证》数)。
五,《职工失业证》动态管理
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职工失业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失业证》享受工商、税收等扶持政策,
《职工失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必须经劳动保
障部门审查,在其《职工失业证》上记录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用
人单位凭劳动保障部门签章后《职工失业证》享受工商、税收等
优惠政策,《职工失业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
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职工失业证》退与失业人员本人。
六、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认定享受再就业扶持
政策的对象,切实作好《职工失业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防止
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失业人员转让、出租《职工失业
证》的,没收其《职工失业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职
工失业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
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办证机构违反有.
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职工失业证》的,要严肃处理。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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