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解答
时间:2009-11-22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有关问题解答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二、哪些人员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 自由职业者;
(三)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 城镇失业人员;
(五) 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三、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地点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市级统筹区的,到本人居住地)或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一) 参保人员填写《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信息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两张,和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 劳动合同;
2. 《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3. 《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4.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 待业证;
6. 工商营业执照。
(二)参加了失业保险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须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待遇享受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
五、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与缴费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参保人员将所填写的《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信息申报表》和参保所需材料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将其基础信息登录到医保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础信息表》返参保人员校核。校核无误并由参保人员签字后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随后领取《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医疗保险费缴费核定通知单》。
(三) 参保人员在参保登记次月1—10日,到指定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领取无折式灵通卡,并按工商银行的规定与之签订医疗保险费代扣委托书,同时将应缴医疗保险费存入无折式灵通卡。以后每年12月10日前将次年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无折式灵通卡,即完成缴费。
六、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
1. 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
2. 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按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3%缴纳。
初次参保人员,缴纳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以后实行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
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 参保人员必须在工商银行办理专存医保费的无折式灵通卡。
(二) 参保人员必须在完成参保登记后的次月10日前,将应缴医疗保险费和工商银行规定的无折式灵通卡使用年费10元、银行代扣医疗保险费手续费2元同时存入无折式灵通卡,以保证医保费能够正常扣缴。因参保人员银行专用帐户存款余额不足而导致银行无法扣款及其他后果的,由参保人员本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 参保人员遗失无折式灵通卡后,应到指定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挂失及补办。
八、针对哪些情况,参保人员应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因户口变更、被企业录用等原因,发生医疗保险关系变更,应携带相关资料,及时到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 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5周年以上的,缴10年;工龄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的缴12年;工龄不足30周年的,缴费年限在12年的基础上加上本人工龄不足30周年的差额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 参保人员不具有以上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应满30周年。缴满此年限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其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与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包括重复缴费的年限)。
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些什么条件?
(一) 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 未按照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当月即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 中断缴费3个月内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7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参保人员累计中断缴费3次的,取消其参保资格。
十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内因疾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及门诊恶必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后的符规定的费用。。
按本办法参保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先按失业保险医疗补助规定支付,若失业保险规定的支付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
十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市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5%、8%、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均要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十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其中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至当年12月31日之间的时间不足6个月的的(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第一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按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确定。
十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一)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二)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自付。
十五、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有哪些?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性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在外地住院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十七、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用于解决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超过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4倍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
十八、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是否与年龄、在职或退休有关?
所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无论年龄和工作性质,均根据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医疗费用支付。
十九、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再次缴费,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再次缴费,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记账,不予支付,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二十、参保后因病住院时,可以到任何一家医院住院吗?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可以根据自己病情,自主选择具备住院条件的任何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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