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目录》的通知
时间:2009-11-22 来源:重庆网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纠错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特殊病种目录》的通知
渝劳发〔1999〕166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目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病种目录
1.癌症病人晚期的放、化疗、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急诊观察病人(三日内)的抢救治疗。
5.80岁以上老人的治疗型家庭病床(180天内)。
6.糖尿病、红斑狼疮。
7.慢性高血压、冠心病、风心病、脑卒中后遗症。
8.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心病。
9.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
10.慢性肝硬化。
11.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说明:以上仅是特殊病种目录,各统筹地区在执行时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门诊中特殊病种个人自负医疗费的比例,可以采取医疗费补助的办法,也可以采取住院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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