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安全,保护交通设备设施,建设文明乘车环境,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城市中为公众提供乘坐服务的公共汽(电)车、过江索道、缆车、轻轨、电梯、电扶梯和客运轮渡船。
第三条 乘客在渝中、南岸、江北、九龙坡、沙坪坝、大渡口、北碚、渝北、巴南区等九区内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乘客应文明礼貌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在站台、码头依次候乘,不在车行道上候乘或拦车;
(二)醉酒不能自控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陪同;
(三)不得赤膊或服装污浊乘车;
(四)不翻越站拦、船舷、挤前抢上、追车、吊车、爬窗登乘;
(五)先下后上,依次登乘,让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乘客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主动向其让座,乘无人售票车从前门上,后门下;
(六)主动出示月票或购票、投币、刷IC卡;
(七)身体各部位不伸出窗外、不与驾驶员闲谈;
(八)不向车船内外随地吐痰、抛扔杂物、不踩踏或躺卧座椅、不堆物占位,行李物品堆放座下;
(九)不越站乘车、到终点站后不乘“调头车”;
(十)不在站台及车船上乱涂乱画。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运人员对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于劝阻,拒不纠正的,不准登乘,已经登乘的,可责令其下车:
(一)在车船内 吸烟的;
(二)携带脏、臭、腐烂物等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三)在车船内高声喧哗、吵斗;
(四)其他影响车船安全行驶或可能损坏车船的行为;
(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放射、腐蚀、剧毒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
第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运人员在运输中发现有危及乘客财产或健康安全的情形,应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其他乘客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到站,乘运人员应报站名,提示上下乘客。
第八条 70岁以上老人、盲人、离休干部、革命残废军人凭免费IC卡规定乘车。
九区外的离休干部、革命残废军人按国家规定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
以辅助器械代步的残废乘客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代步器械免票。
第九条 乘客购买或凭证办理的乘车IC卡,应当按所持IC卡规定乘坐的公共汽(电)车线路乘车,优惠和免费IC卡不得转借他人乘车。
第十条 身高120厘米以上儿童乘车应购全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0厘米以下的儿童乘坐,超过一名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车按实际人数购票。
第十一条 乘客乘车可以免费携带不超过10千克(含本数)的行李物品,超过10千克应按下列规定购票。乘客不得携带超过下列第三项规定的物品:
(一)行李物品在10—20千克、0.4—0.6平方米或1.5米—2米长应购同程票1张;
(二)行李物品在20—40千克、0.6—0.8平方米或0.4—0.6立方米应购同程票2张;
(三)行李物品在40—60千克、0.8—1.0平方米或体积在0.4—0.8立方米应购同程票3张。
乘坐城市公交轮渡船携带的行李物品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应购票1张,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购票2张。
第十二条 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妥善保管,因自身保管不当损坏或遗失的,责任自负,造成他人伤害或物品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退票:
(一)乘客购重车购票,经售票或驾驶人员核实的;
(二)运行中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发生故障、交通(海损)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停驶,无同线路同向同档次车船转乘的。
第十四条 有意越站、无票、使用废票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补买该线路全程票一张;使用他人优惠或免费IC卡、月票乘坐的,由乘务人员收缴其IC卡或月票,按IC卡或月票使用的次数计补所乘线路的全程车船票。
第十五条 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及其设施设备的,拒实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稽查人员查验乘客车船票及IC卡,应佩带稽查标志,文明处理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乘客应配合稽查人员查验。
第十七条 对在车船上侮辱殴打乘客及乘运人员、有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及设施设备、伪造或贩卖伪造的IC卡、月票等触犯治安管理规定或刑法的,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